我国将对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并实施分类监管-新华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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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 01/17 18:24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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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将对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并实施分类监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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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(记者张千千、李延霞)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7日对外发布《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》,将对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并实施分类监管,把评级结果作为采取监管措施、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。评级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  据了解,评级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、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保险公司,包括保险集团(控股)公司、财产保险公司、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。

  评级办法规定,保险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、偿付能力、负债质量、资产质量(含资产负债匹配)、信息科技、风险管理、经营状况、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,在对各评级要素综合评价的基础上,得到其整体风险大小,确定评级结果。同时,考虑到不同类型公司在经营管理和风险特征上存在不同,允许设置差异化的评级要素。

  评级办法规定,不同类型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均为1至5级和S级,数字越大风险越大。其中,对于2级公司,根据得分进一步细分为A、B、C三档;3级和4级公司细分为A、B两档。对于正处于重组、被接管、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公司,直接列为S级。同时设置“一票否决”机制,即公司单项风险过大将下调评级结果。

  金融监管总局表示,下一步,将做好评级办法实施工作,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,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,健全监管评级信息系统,强化评级刚性约束和结果运用,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。

【纠错】 【责任编辑:王雪】